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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月
八
日
三月的微风吹来
三月的春花绽放
三月的节日——
“三八”妇女节也悄悄来到
今天,条条君在此
祝每一位女神节日快乐
过了这么久的节日
大家知道“三八”妇女节的由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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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一般指国际劳动妇女节,全称是”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又称三八妇女节、三八节、女节、国际妇女节,是在每年的3月8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作出重要贡献和取得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是全世界许多国家都庆祝的节日。1949年12月, 中国规定每年的3月8日为国际妇女节。
为了给大家制造满满的“仪式感”
今天,条条君推出一期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特别策划
——猜谜游戏
曾经,大多数人认为
只有男性才能胜任部分职业
如今,越多越多的女性
开始从事这些职业
并且在这些岗位
表现得相当出色!
大家一起来猜猜她们是什么职业?
猜
职
业
一身藏蓝 又美又飒
身手敏捷 除暴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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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揭晓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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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
职
业
手握机关 脚踏武器
眼观六路 耳听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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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揭晓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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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
职
业
面朝泥沙 挥汗如雨
高楼大厦 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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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揭晓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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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
职
业
遨游英特网 键盘嘎嘎响
不分黑夜白昼 只为“码”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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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揭晓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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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
职
业
班主任口中体弱多病的
“人类灵魂工程师”
其实是深受大家喜爱
四肢敏捷、活泼开朗的多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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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揭晓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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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
职
业
肩膀能挑 手臂能抬
善于捕捉 爱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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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揭晓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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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
职
业
“最赶时间的人”
风里来雨里去
城市活地图
饥饿消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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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揭晓职业
点亮图片丨查看谜底
在如今这个时代
各行各业都遍布着女性的身影
她们积极向上、乐观开朗
乘风破浪、英姿飒爽......
不论年龄、不论职业
她们都努力在为生活坚持、
在为梦想努力!
今天,向她们说一声:
祝你们节日快乐!
谢谢你们为这个世界带来的美好
愿你们永远眼里有光、心中有梦、
永远笑靥如花、芳华依旧!
接下来
跟随条条君一起看看
女性有哪些专属权益吧
关于妇女节放假规定
根据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除了众所周知的妇女节放假规定
条条君还给大家普及下
十大职场女性专属权益↓
十大职场女性专属权益
向上滑动阅览
公平就业 同工同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专属休息室很贴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对于商场、超市等需要长期站立工作的促销员、售货员等岗位的女职工,单位要在其工作场所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特殊时期” 照顾多
目前,至少19个省份实施了“痛经假”,允许女职工在特殊时期休息1天或2天,但各地规定并不一致,有的规定只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即可,有的则限定了工种,只允许“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从事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等工种的女职工休“痛经假”。
“补贴”每月多一份
目前,许多省、市地区都明确了女职工每月可领取一定卫生用品补助费。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这笔“补贴”也水涨船高。
如河北从2015年11月1日起,女职工卫生费每人每月4至6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30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
黑龙江从2009年3月1日起,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
山西则明确用人单位需为女职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一年至少一次妇科检查、“两癌”专项检查、2%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职业健康检查。
“人生大事”不折腾
女职工们如何在工作之余不用为结婚、生子等“人生大事”烦神?放心,这些法律保证你在经历“人生大事”时不折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
产假增加 另一半可休陪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近期,各地也对产假的标准进行了调整,不少地区也专门为女职工的另一半设立了陪产假。
“三期”内备受保护
“三期”指女职工的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我国有多项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在“三期”内权益不受侵害。
①岗位、工资有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②夜班、加班尽量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内的,可以安排,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另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③劳务派遣用工不得退回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处于“三期”内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④劳动强度可减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更年期关怀不能少
除了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外,《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把更年期保健纳入其中。它要求用人单位要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为了保证更年期女职工身心健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她们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同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预防女职工被骚扰 单位应尽责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明确,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性骚扰的女职工,可向本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工会、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繁重体力劳动可拒绝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也有权拒绝从事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等。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一起关爱女性,关爱身边的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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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丨毛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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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丨张磊 王艺霖 向素玉 毕凯旋
编辑丨唐晓萃
校对丨毛佳莉责编丨郭扬审核丨程云